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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暂行办法》有关待遇支付内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八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5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暂行办法》有关待遇支付内容的通知
(南府发〔2010〕2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了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参加医疗互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更好地发挥我市医疗互助基金制度的作用,现对《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1〕27号)第四点的内容作如下调整:
  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住院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额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个人自付部分,从医疗互助统筹基金中分段给予支付(补助)。
  起付额以上至 5000元的自付部分,给予支付(补助)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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