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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届地方志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实施办法

上海市第二届地方志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第二届地方志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沪志委2008(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引导、鼓励、支持全市广大方志工作者,自觉地把地方志工作融入时代特征、中国特色、上海特点,努力为我国和上海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资料基础和智力支持,充分发挥地方志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上海地方志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评奖范围

  1997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本市作者编纂并公开出版的各级各类地方志书;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本市作者编纂并公开出版的各级各类年鉴(每类年鉴任选一本评奖范围内的年度版本);1997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本市作者编纂并公开出版的各级各类地情资料和地方志理论研究成果。

  三、评奖基本标准

  获奖成果必须体现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事俱进。获奖成果必须观点鲜明正确,体例完备严谨,框架设计科学,篇目结构合理,资料准确翔实,记述丰满清晰,要素完整齐全,文字精练流畅,图表运用得当,印制规范大方。

  四、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统一领导本次评奖活动,并负责对评审委员会复审获奖的优秀成果审批。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市地方志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委办局领导组成,负责对各评审组评审推选的优秀成果复审。

  (三)评审组。共设志书、年鉴、地情资料、理论研究成果类4个评审组。各评审组由方志界、年鉴界、出版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参评的志书、年鉴、地情资料、地方志理论研究成果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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