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符合我省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具有市场发展潜力,能提升我省体育产业发展水平,预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单位系在安徽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企事业单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等;
(三)知识产权无争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部门论证或批准,项目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条件的。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书面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三)项目的预算(包括筹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四)财政贴息项目的自有资金或贷款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 按属地管理原则,省属项目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提出申请;市、县(区)项目单位向当地财政、体育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体育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体育局;
(二)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资金拨付严格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属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市、县(区)所属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指标,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九条 各地和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接受上级或同级财政、体育、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资金要独立核算,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或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审批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