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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2〕174号 2012年2月15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体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70号)精神,设立“省级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现将《安徽省省级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省级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体育产业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70号)文件精神,设立省级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安徽省体育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导体育产业功能集聚区建设;
  (二)支持培育我省自创的体育品牌赛事;
  (三)支持体育创新产业发展;
  (四)支持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
  (七)为体育产业发展进行的招商引资、市场推广、人才培育、评审论证、资金管理等项目;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体育产业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和奖励等方式。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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