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发生收购业务时,必须按日分户逐笔开具收购发票,不得多个出售人共开一张收购发票和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所开具的收购发票应附有磅码单和验收入库单(检尺单),发生运费的,同时应附有运费发票。但对收购业务较零散且繁多的纳税人,经主管国税局批准可汇总开具验收入库单。
(二)收购发票必须按收购时间先后和发票号码顺序开具,不得跳号开具。开票时必须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各栏内容,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票面金额与实际收购数量、支付金额必须一致。
(三)开具收购发票时必须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四)企业领购的收购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手写版收购发票不得拆本使用。
(五)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电脑版收购发票,事前须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收购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每25份装订成―册。
(六)收购发票各栏内容填写的具体要求如下:
1.“年、月、日”栏统一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出售人姓名”和“出售人身份证号码”必须填写出售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或能证明出售人身份的证件号码),不得填写假名、化名、别名。
3.“地址”栏填写出售人目前的真实详细住址或所属单位地址。
4.“品名”栏填写收购货物的具体名称。
5.“单位”栏填写收购货物的计量单位。
6.金额栏不满额时,小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零”符号封顶。
7.“开票单位(章)”一律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印章。
8.收购发票下端“司磅、开票人、验收人(复核)、收款人”等项目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收款人”必须由出售货物收取价款者亲笔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产废企业在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时,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由购货方开具收购发票。
第四章 收购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全部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按收购、经营的品种或类别设置和使用各种总帐、明细账、日记帐进行核算。用于支付收购货物的价款必须通过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转账或提取现金,不得坐支各项收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