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全区收购发票的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收购发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收购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收购发票的印制
第五条 收购发票的式样、联次、内容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定。收购发票分电脑版和手工版两种,实行全区统一票样(见附件)。收购发票的面额分百元版、千元版和万元版三种,由主管国税机关视纳税人收购业务量的大小报市级国税机关批准印制。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的颜色、用途如下:
1.第一联为存根联,黑字黑线。收购单位留存备查。
2.第二联为发票联,棕字棕线。用作付款凭证,交出售单位(人)。
3.第三联为抵扣联,绿字绿线。收购单位作抵扣税款凭证。
4.第四联为记账联,蓝字蓝线。收购单位作记账凭证。
(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三联,各联次的颜色、用途如下:
1.第一联为存根联,黑字黑线。收购单位留存备查。
2.第二联为发票联,棕字棕线。用作付款凭证,交出售单位(人)。
3.第三联为记账联,蓝字蓝线。收购单位作记账凭证。
(三)电脑版收购发票中间空白栏,纳税人在设计开票软件时,应按统一票样设计,不得随意更改收购发票的票样,不得设计其他代收费用,不得设计与统一票样无关的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收购发票内容、式样的,必须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收购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并采用发票防伪纸印制。
第六条 纳税人因业务需要申请自印收购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税务行政许可事宜。
第七条 收购发票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并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收购发票。
第八条 印制收购发票的定点企业必须按照国税机关的统一规定,对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并建立收购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