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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7]294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的管理需要,规范和加强收购发票的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办法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流转税处)。

  附件:
  1.收购发票手工版票样(略)
  2.收购发票电脑版票样(略)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购发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农产品收购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收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收购发票,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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