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同时销售数字电视机顶盒及相关器材纳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9]第713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反映,要求明确该公司及其下属市、县(区)公司销售数字电视机顶盒及相关器材纳税问题。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专门从事有线电视信号接收、传输等业务的机构,该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为用户提供数字电视服务的同时销售数字电视机顶盒(含智能卡)、遥控器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的规定,该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为用户提供数字电视服务的同时销售数字电视机顶盒(含智能卡)、遥控器等的行为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同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