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受县卫生局委托,收集整理居民健康信息等有关资料,开展健康宣传,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村级卫生服务相关资料;
5.宣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医疗惠民政策。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制定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县卫生局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面积较大、人口较多或者居住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二)明确阶段任务。到2012年底,全县所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2012年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实现全覆盖(目前全县有9个村无村卫生室);到2015年确保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乡村医生100%达到医学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具备执业资格。
(三)积极创建标准化村卫生室。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2011年医改重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16号)精神和《重庆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装修设计规范》要求,大力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村卫生室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外观、统一标识、统一配置。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达到80㎡以上,设有独立的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值班室。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村卫生室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规划统筹考虑,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到2015年,确保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应有1名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应配有女性村医和中医医生,确保每个行政村都有1名乡村医生。各乡镇可综合考虑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以乡镇为单位,在乡镇内各村卫生室之间合理调配乡村医生,调配后应到县卫生局变更执业地点并备案。积极引入竞争机制,聘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由乡镇卫生院面向社会择优聘用,按程序报县卫生局审核合格后,报县政府审定备案,由乡镇卫生院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乡村医生可从乡镇卫生院正式职工中选派,选派到村卫生室工作的乡镇卫生院正式职工,原人事关系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