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第二类疫苗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黔价医药〔2009〕250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第434号令《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针对我省疫苗接种经营管理成本和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保障第二类疫苗按照既有利于正常流通、接种,又有利于规范第二类疫苗价格行为,减轻受种者不合理负担的原则,现将我省第二类疫苗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我省第二类疫苗销售价格实行以实际进价为基础,最高加价率不超过50%,具体流通环节的加价率规定为:
一、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的
通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供应的二类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2%的加价率调拨供应: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向县级转供调拨的,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加价率不超过18%,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不超过20%加价率供应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规定的最高流通差价率补差加价率向适宜人群接种。
流通差率控制标准如下:
含税出厂价格
| 最高流通差价率(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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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50元
| 50%(须扣除调拨加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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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一200元
| 45%(须扣除调拨加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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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一500元
| 40%(须扣除调拨加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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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以上
| 35%(须扣除调拨加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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