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汕市财社[2009]60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规范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转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市财社[2008]190号),明确了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规范化运作,经研究,提出如下的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10天将《开班报告书》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培训科(属区县所辖的定点培训机构需同时提交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凡是没上报备案的培训班市劳动保障局将不予组织验收。
二、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必须由就业接收单位盖章、劳动保障部门盖章及培训对象本人签名确认)、 “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学员劳动合同档案,落实专人、专柜保存好劳动合同档案、申报资料等以备检查。
在申报培训补助资金期限内培训学员没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就业接受单位盖章及培训学员本人签名确认的“培训机构学员就业证明”,在验收时可作为培训学员实现就业的辅助材料,但不作为申报培训补助资金的就业证明材料。
三、按汕市财社[2008]190号文件要求,《汕头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登记表》原则上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劳动保障事务所盖章以确认培训学员的农村户籍身份;如果以上两个部门无法盖章确认的,可由定点培训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劳动保障事务所意见”一栏盖章确认,同时附证明该学员农村户籍身份的户口本复印件作为补充资料。定点培训机构要认真审核培训学员户籍资料并盖章确认,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四、属失地农民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汕头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登记表》“村(居)民委员会或劳动保障事务所意见”栏目上加具相关证明意见并盖章确认;属渔民的,由区县或街道(镇)海洋渔业部门加具证明意见并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