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关的印章。
第九十七条 办案机关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九十八条 著作权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著作权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制作调查结果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九十九条 办案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第一百条 办案机关对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以上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第一百零一条 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办案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经告知后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或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被采纳,以及超过听证有效期未要求听证、听证后维持或做出具体审批意见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第一百零三条 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与见证人签名,并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作出维持决定、裁决,或作出变更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的期限。
第一百零六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第一百零七条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九节 结案
第一百零八条 立案案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后,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司法机关的;
(五)决定终止调查的;
(六)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七)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案件结案,执法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由执法人员签名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
立案案件结案时,应随卷附有涉案物品已没收或移送的票据或手续。缴清罚款的,应当附有罚款上交国库的票据。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一百一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适用《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是处罚金额在三千元以下且当事人没有异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一百一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一百一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做好书面记录。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执法人员应当交其所在的办案机关归档保存。
对当场收缴罚款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两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本单位财务机构,并在三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将案件立卷归档。
对依法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案件,在当事人自觉履行完毕后三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并将案件立卷归档。当事人未自觉履行的,按照案件办理一般程序有关执行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场处罚程序未做规定的事项,适用案件办理一般程序的规定。
第五章 当事人下落不明案件的办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下落不明案件是指在结案前的各个阶段,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立案案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下落不明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照当事人搬离违法行为查处地点,住所地不明;
(二)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搬离经营场所且无法查找的;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停止生产经营状态,生产经营场所无相关人员生产经营和办公,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均不知具体下落的;
(四)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
(五)其他下落不明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并负责组织回访,查实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