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申请人可到现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所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并携下列资料到现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一)《审核表》(一式四份)
(二)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个人档案原件;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需提供经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四条 申请人现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送审单位)根据申请人本人档案材料如实填写《审核表》,并备齐上述送审材料,到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一次性缴费审核。
第五条 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条件的,当场向送审单位出具《受理回执》。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送审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及工作年限审核,并在《审核表》的“缴费资格及原工作年限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对符合办理资格的,核定并填写其离开原单位前的工作年限。审核结果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资料、《受理回执》一并交还送审单位。
第七条 送审单位应及时通知经审核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申请人在《审核表》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栏目选择缴费年限并签名后,由送审单位报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审核(其中现参保缴费的申请人由其缴费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审核)。
第八条 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计算其应缴纳的金额,并填写在《审核表》的“缴费金额审核”栏目,加盖公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开具《补缴通知单》。《审核表》一份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送存审核机构,两份退还送审单位。
第九条 送审单位凭《补缴通知单》向所属地税部门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第十条 地税部门征收申请人的缴费款后,将缴费到账信息及时传输给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