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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1、对于经组织确认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其补助费标准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2、对于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其补助费标准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
  3、对于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去世,其配偶、父母(非工作人员)的补助费标准,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4、对于身边无亲人的孤寡老人,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5%。
  增加的补助费,如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
  对于参加工作不满5年非因公死亡者,其遗属不实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四、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发补助费。
  (二)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或者是农村主要劳动力的,原则上应负担一个子女的生活费。仅一个子女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定期补助。
  (三)根据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死者生前违反计划生育,其超生的子女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四)工作人员因违法等个人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一般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或按社会救济对象处理。
  (五)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界限。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生活有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临时补助。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给,如单位合并或撤销,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划转上级主管部门发给。
  (七)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对其随带子女,如属原已核定的补助对象,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的补助标准发给,直到失去补助条件时为止。
  (八)父母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给。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九)离休、退休人员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死亡,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核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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