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事局,经济功能区人事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精神,为做好今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条件
今年的职称评审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有关申报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历计算截止日期
今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8月31日。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二)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应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
(三)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评审初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学历、资历条件为: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不论取得员级资格与否,可直接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学历(学位)(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为: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中专毕业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含)以上,可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
4.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条件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其中博士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5.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突出贡献人员(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按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