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年家浜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12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你分行《关于我行年家浜路支行申请开业的请示》(工银沪网〔2012〕6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年家浜路支行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
二、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核准张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年家浜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三、核定该支行业务经营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其总(分)行授权的业务。
四、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年家浜路503、505、507、509、511号。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