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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信用中介服务

  第十七条 海淀园管委会择优推荐信用中介机构向企业提供信用评级等专业化信用服务,为企业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报告是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基本描述以及对其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评价。信用评级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违约记录、主导产品、行业分析、偿债能力分析、企业经营情况以及相应的综合判断和分析。
  信用评级报告作为企业申请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用评级服务费用资金补贴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参照国际惯例分为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
  每一个信用等级(除AAA级外)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第二十条 信用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书,自受理当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企业对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有异议,可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信用中介机构提出复评要求,并提供补充资料。复评结果为最终结果。
  信用评级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实施办法和评级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级报告应由企业许可并委托信用中介机构报海淀园管委会统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金的企业应向海淀园管委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接受资金的企业必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的,海淀园管委会有权收回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于具有上述行为的企业,海淀园管委会将把该企业下一年度的信用等级直接降至BB级以下,并进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提示或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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