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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不予报销医疗费用的情况

  1.除急诊外,在非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按现行北京市《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有关规定不予补偿的医疗检查、治疗、药品及其他费用。

  6.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

  7.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就医范围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

  (一)就医范围

  各乡镇根据地理环境及农民就诊需求确定若干个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治疗。

  (二)急诊

  因急诊、抢救住院(限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治疗的患者,当度过危险期(原则上不超过1周)后,应转入乡镇指定的大病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三)特殊病种

  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的患者或其家属,先到乡镇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北京市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由患者或其家属填写审批单的相关内容,同时附二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审批后,可自行选择辖区内1家定点医疗机构(在审批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自行改动)就医,否则不予报销。报销范围限于因特殊病种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费用。

  六、大病统筹的结算报销

  年度内多次住院,发生费用累计计算,按规定进行报销。因病住院经批准转院连续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的医药费用累计计算支付,每季度接报一次。

  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三种特殊疾病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实行年报销制度,每半年结报一次。

  七、资金管理

  (一)专账管理

  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设立专用账户(或专帐)管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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