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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1.因病住院或因特殊病种(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自费部分,累计满3000元以上部分,可享受住院医药费报销。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凭“医疗证”在本乡镇卫生院就诊,免诊疗费(2.5元)。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情况给予乡镇卫生院适当补助。

  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年度内未报销医药费用的,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乡(镇)卫生院安排进行常规性体检。60岁以上(含60岁)人员每年体检一次,60岁以下人员每两年一次。体检的基本项目包括:心肺听诊、肝脾触诊,测量身高、体重,血压,X线胸透,40岁以上者可增加血糖、血脂检查和心电图;25岁以上女性增加乳腺触诊;已婚妇女增加宫颈检查;学龄儿童增加视力检查。6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纳入妇女保健系统管理范围内的,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体检费用按照实际物耗计算,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支出。通过体检,为参加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负责新型合作医疗参加人员的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三)报销原则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住院医药费用和特殊病种费用实行分段计算,按比例报销,全年累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偿限额。

  (四)报销支付情况

  1.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外大于(含)3000元。

  2.经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的特殊疾病(恶性肿瘤进行放射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抗排异药)患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外大于(含)3000元。

  (五)报销支付标准

  1.报销比例:符合上述情况在一个年度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后累计在3000元及以下部分不予报销;3000元以上部分,各乡镇根据人均筹资额和医疗费用情况可自行规定报销比例。分段报销比例参考值为:3000元— 1万元,报销30%;1万元— 3万元,报销35%;3万元— 5万元,报销40%;5万元以上报销50%。

  2.报销支付的最高限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一年的累计最高补偿额以4万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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