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各村参保人员情况并颁发医疗证。
(四)备案
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参合人员花名册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缴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农民缴费、村集体的扶持资金和乡村企业的缴费,按年度由乡镇政府组织收缴。
三、核发大病统筹医疗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为一人一证一编码,编码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统一要求编写。
(一)医疗证的制定及发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完整,盖章生效并负责发放。
(二)医疗证的补办
医疗证损坏或遗失的,凭村委会证明及户口本,及时到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失并补办,并加盖补办印章,同时要交纳工本费。原医疗证自动作废。
四、新型农村合作资金筹集标准、享受待遇和报销标准
(一)资金筹集标准
根据参合人数,市政府给予参合人员年人均补助15元;区政府给予四季青、东升、海淀乡(镇)参合人员年人均补助45元,苏家坨、温泉、上庄、西北旺镇参合人员年人均补助55元;乡政府给与参合人员年人均补助不少于35元;村委会或乡、村办企业给与参合人员年人均补助不少于25元;农民个人每年交纳不少于30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补助标准以及农民个人的出资额,各乡镇政府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个人出资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村、乡镇二级审核后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所需资金由区残联解决;贫困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区残联制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低保户,参照《关于建立实施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海民发〔2004〕28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按年计收,整户参合,一次交清。超过缴费期限不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享受待遇
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领取医疗证后,可享受如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