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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政发[2006]97号)


各镇(乡)政府,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已于2006年9月18日经区政府第106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为保证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25号)精神,制定本细则。各乡镇参照本细则制定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保障期限

  (一)适用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保障期限

  参合人员的保障期限以年度为单位计算并实施管理,当一个保障期结束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下一个保障期,所有被保障人员均在保障期内受益。

  二、造册登记

  (一)登记

  根据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原则,以户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方可参合。参合人员每人提供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按时间要求到村委会登记并交纳参保费用。

  (二)汇总

  村委会负责填写“海淀区××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表”和“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医疗证”的基本情况部分,并将本村参保人员情况汇总,填写“海淀区××乡××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花名册”,按规定时间报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中心纳入计算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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