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直接管理是指区国资委对单位占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资产产权、配置、使用、处置等直接管理与监督的行为。范围包括纳入直接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全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包括:资产登记、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登记是区政府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政府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权和各单位占有、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一)区国资委对各单位占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核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登记证》,该证是区政府对各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与管理权,单位享有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也是各单位办理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必备证明。对没有依法取得《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登记证》的单位,有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上述有关事项。
(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登记包括:资产使用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年度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资产使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各单位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区国资委协调解决或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区国资委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划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一)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区国资委统一监管各单位资产处置工作,主管部门在区国资委授权的情况下,依据权限处置部门内国有资产。
(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处置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各单位编制资产处置计划方案,报区国资委审批。审批后的资产处置计划方案可作为区财政部门审核各单位经费预算的参考依据。对于单位处置计划外资产,按区国资委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