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要主动征询代表、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必须当面答复代表、委员;代表、委员如对答复有意见,应重新研究办理,并再次答复代表、委员。
第十四条 议案办理完毕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格式打印,经主管区长及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按照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的时限要求报送,由主管区长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案办理完毕后,应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格式打印并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修改,经主管区长及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区政协办公室。
第十五条 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格式打印,由主管领导签发后加盖公章,送每位代表或委员1份(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要附《代表、委员征求意见表》),报区政府办公室2份。
第十六条 代表、委员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处理对象有可能对代表、委员和当事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当为代表、委员和当事人保密。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要积极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承办建议、提案较多的单位,每年年终岁首要邀请代表、委员到本单位座谈,通报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和下一年工作设想,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催办和复查补办
第十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和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经常了解办理进度和质量,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重大问题要报主管区长。
第十九条 办理时限过半时,区政府办公室要组织听取有关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协调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二十条 办理时限将至时,区政府办公室要进行催办,催办分电话催办、派员催办和发《建议、提案催办通知单》,承办单位接到通知单后,7天内必须将办理结果报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