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人大议案、政协建议案后,报请主管区长阅示,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主管区长意见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交办。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建议、提案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整理、分类,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对提出的重点、难点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分析整理后,报请主管区长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收到议案、建议案后,要认真研究,并主动与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政协办公室联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办理计划。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登记,主管领导要亲自审阅,并召开主任(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确定专人负责,制订办理计划,对重点、难点建议、提案,有关领导要亲自答复代表、委员。如有不属于本单位的建议、提案,严格填写《建议、提案转办单》,对转办的建议、提案,要求行政正职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收到之日起七天内退区政府办公室,不得自行转办。
第九条 对于超出区政府职权范围,确需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区人大代表建议,按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人大代表建议需要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处理办法》处理。有“对口”单位的,区属单位要对所提建议进行整理后分析,请示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三、办理和答复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议案、建议和建议案、提案过程中,要坚持对人民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精心组织,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积极制订解决问题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全国、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时限为一个半月;区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时限原则上为三个月;承办单位办理总件数在10件以内的,要求一个月内办复。
第十二条 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负责与协办单位协商,提出办理意见;协办单位要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交协办单位的有关办理意见。主办单位综合各协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答复代表、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