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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建议案委员提案的规定》的通知(2007修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建议案委员提案的规定》的通知
(海政发〔2007〕15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领导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建议案、委员提案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二月七日

  关于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建议案委员提案的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本区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大议案,是指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上,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同意立案,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提交区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本规定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指全国、市和区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区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提交区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书面建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协建议案,是指经区政协常委会或主席会讨论研究确定,由区政协办事机构提交区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本规定所称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全国、市和区政协委员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提交区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书面建议。

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议案、建议和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在区长领导下,由一名副区长分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交办、指导、检查、催办;各承办单位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具体分管,并指定科室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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