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区市政管委或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3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增道路的清扫保洁任务进行接收。
第十五条 区市政管委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委托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环境卫生工作作业单位。
鼓励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采取直接委托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环境卫生工作作业单位。同时应在接受新增道路环境卫生工作作业任务1个月内,报区市政管委备案。
第三章 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新增道路环境卫生工作包括道路清扫保洁、绿地保洁、喷雾降尘与冲刷、扫雪铲冰、白色污染捡拾、果皮箱清掏、小广告清除等。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工作范围包括路面、路牙、便道、边沟、树坑、雨水口、隔离带、绿地、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
第十八条 夜间清扫作业时间为每日21时至次日6时,白天保洁时间为每日9时至17时;特殊气候条件下的作业时间,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道路环境卫生工作应达到如下标准:
道路的路面、路牙、便道、隔离墩(栅)无浮土,无垃圾、渣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迹,无砖头石块等杂物,绿地无污物杂物,树坑、雨水口无污物。
清扫的垃圾应及时运走,做到垃圾不露天堆放在道路两侧,不扫入或倾倒到雨水口、绿地内,不焚烧。新增道路清扫保洁应实现机械清扫、冲刷作业。
道路两侧的果皮箱要做到及时清掏并保持外观整洁。
道路地面的非法张贴物要及时清除,周边树木上及绿地内的白色污染应及时清理。
降雨、降雪后,应随时推水、清扫,夜间降雨降雪的,应在上午10时前清扫干净。扫雪铲冰后应做到路面无积雪、无结冰,撒过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
第四章 作业考核
第二十条 区市政管委采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的方式对道路环境卫生工作实施监理。
鼓励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采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的方式对道路的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