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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新增道路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区市政管委负责监督道路建设工程项目中环境卫生配套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卫生配套项目。

  第七条 规划海淀分局负责环境卫生配套项目规划审批,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环境卫生配套项目立项和政府投资审批。

  第八条 道路配建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参加审查,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总投资。原则上按照道路投资来源确定配建环卫设施的投资来源。

  第九条 区市政管委负责编制区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体系,配套环卫设施按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设计方案和资金筹措的申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之前,依法取得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并申办道路环境卫生工作移交手续。道路配套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标准按《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执行。

第二章 道路交接

  第十一条 新增道路在未完成交接手续前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于新增道路交接前,将施工弃料全部清理干净,并保证道路两侧基础设施完好无损。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区市政管委或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交接新增道路。在道路环境卫生工作交接时,随路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应以建成的方式一并移交,并按照要求建设完成随路配套环卫设施。

  第十三条 新增道路环境卫生工作交接,应由建设单位向区市政管委或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文件或资料: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意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意见、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立项或核准文件、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或者资金划拨证明材料、道路交接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平面图、基本数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资料)、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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