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新增道路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7〕11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新增道路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2月2日经区政府第3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二月五日
海淀区新增道路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新增城市道路、街巷胡同、桥梁、公共广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干分离”的改革思路和“增量改革、存量试点”的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环境卫生交接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环境卫生管理时间的通知》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试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道路为海淀区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街巷胡同、桥梁、公共广场。
第四条 区市政管委负责组织管理区行政辖区内道路宽度20米(含)以上,公共广场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增道路环境卫生工作的交接,并对交接后道路的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管。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道路宽度2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广场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新增道路的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监察管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