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及时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机关要制订具体的规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减少执法的随意性。行政决定中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层级监督
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推行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界定并公布执法职责,促进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完善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通过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努力使行政诉讼的败诉率逐年降低。
继续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工作,继续将行政许可纳入案卷评查范围,加大案卷评查的纠错力度,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更加规范、完善。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落实国务院和北京市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分类处理模式,推行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和疑难案件会商会审制度,提高复议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行政复议工作上升到新水平。积极落实行政复议监督函制度,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工作问题,要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机关对建议必须及时回复意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
(四)认真接受监督,努力做好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