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应当在目录登记之前,将已有的各种形式的目录整合到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
海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登记受理单位进行技术标准和格式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信息资源目录申请登记部门。
第十五条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应当通过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或其他规定的形式发布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海淀区各国家机关负责确定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者,并对使用者授权,使用者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六条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发布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每半年进行一次目录内容更新、维护和整合,根据海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目录的细化程度,对重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容要做到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需求部门依法、依职能向信息提供部门提出申请,双方协商确定共享交换的内容、用途、使用范围、方式、途径、安全保障、信息共享服务承诺等关键要素以及共享交换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计划进度,办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相关手续,并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归档参照档案部门的归档要求执行,其中电子文档依据《海淀区国家机关电子文件归档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制定政务信息资源保存与备份方案,确保政务信息资源不泄漏、不丢失。重要的政务信息资源要统一在海淀区电子政务异地容灾备份中心保存备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海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对海淀区各国家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建设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