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的编制工作由海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第七条 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海淀区各国家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由海淀区各国家机关负责组织编制和建设。
第八条 政务主题应用信息共享目录是与电子政务重点应用项目相关的共享信息资源的目录。政务主题应用信息共享目录的建设工作由电子政务重点应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的目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责任单位和建设要求按照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条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应当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应用、目录覆盖范围、目录内容构成和目录系统建设等内容进行统筹规划。
第十一条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在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中,应遵循《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GB/T21063-2007)、《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DB11/T337-2006)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方案》的要求,对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进行编码。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参照海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目指南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容的编制。
第十三条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北京市和海淀区有关规定,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发布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应将本单位所负责编制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时在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登记,不宜登记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须向海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