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
为加强我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根据《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和《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是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采集、产生和使用的信息,是重要的国家资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以数据电文或纸质文档为载体,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对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能够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的目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各国家机关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海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海淀区各国家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工作。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工作,并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的主管领导和具体实施部门及负责人。
第五条 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的应用属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主题应用信息共享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形式组织编制和展示。
第二章 目录编制
第六条 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是涉及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基础信息、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和宏观经济基础信息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