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位于海淀区,发展方向明确;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属行业为海淀区重点发展产业;
(三)具有固定场所、科技仪器设备及其他科技资源;
(四)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五)对区内创新企业提供优惠服务,且年服务企业数不低于30家。
第八条 具备前款基本条件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海淀园管委会确认,颁发“海淀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证书。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创新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其年度开放的服务能力占全部服务能力60%以上的,给予最多2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创新企业提供服务,降低企业成本,按其对创新企业年度实际服务收入给予20%以内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十一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的单一项目,其核心技术在该平台完成,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20万元至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撑,服务的项目完成成果转化的关键进程,因此获得行业许可或资质的,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多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其年度投入经费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同一平台最多补贴1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海淀园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及申报指南进行资金申请。
第十五条 海淀园管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支持方案。
第十六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据实提供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