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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位于海淀区,发展方向明确;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属行业为海淀区重点发展产业;

  (三)具有固定场所、科技仪器设备及其他科技资源;

  (四)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五)对区内创新企业提供优惠服务,且年服务企业数不低于30家。

  第八条 具备前款基本条件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海淀园管委会确认,颁发“海淀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证书。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创新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其年度开放的服务能力占全部服务能力60%以上的,给予最多2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创新企业提供服务,降低企业成本,按其对创新企业年度实际服务收入给予20%以内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十一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的单一项目,其核心技术在该平台完成,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20万元至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撑,服务的项目完成成果转化的关键进程,因此获得行业许可或资质的,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多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其年度投入经费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同一平台最多补贴1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海淀园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及申报指南进行资金申请。

  第十五条 海淀园管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支持方案。

  第十六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据实提供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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