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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3月30日第9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海淀区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充分发挥海淀区科技资源的优势和作用,规范和支持区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发展,提高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由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兴办的开放式技术支持服务机构,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内的科技条件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财政支持资金来源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新建、改造升级和对外服务。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服务、指导和管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条件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平台升级改造,提升平台服务能力。

  第六条 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区内创新企业开放,提供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检测研发服务,以及其他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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