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及投融资相关中介机构参照其他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在各专业领域联合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建设科技中介服务信息平台,集成科技服务资源,建设网络平台和共享开放的数据库,建立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双向选择机制,降低企业和中介机构获取信息资源的成本。对于中介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一次性给予信息平台建设机构最多50万元支持。
第八条 引导科技中介机构在中关村西区聚集,对其办公用房给予补贴。
(一)科技中介机构在中关村西区租赁办公用房大于300平方米的,给予20%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多1000平方米,最多补贴三年;
(二)科技中介机构在中关村西区购置办公用房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最多1000元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最多2000平方米;
(三)同一机构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转让或转租、出租。对于关联企业间租赁办公用房,不予支持。
第九条 大力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升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对新设立的行业协会,给予最多1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行业协会举办国际、国内大型中介交流活动,支持金额比例不超过活动经费的50%,每个活动支持金额最多3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身能力建设,对行业协会针对中介行业、创新企业发展提供咨询、专业培训、信息发布、组织同业交流活动、市场开拓等公益性活动,给予经费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相关活动费用的50%,单个机构相关活动经费年支持总额最多2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迁入海淀区的国际、国内知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海淀区重点项目引进扶持办法》给予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海淀区注册、登记或备案的科技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