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认为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的,可以放弃投标,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者招标单位书面提交放弃投标说明。
第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预算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预算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日5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技术和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结合市场行情,在招标文件中设立投标报价合理浮动区间。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合理浮动区间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量清单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类别和投标人自身实力,综合考虑多种风险因素编制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不得减少工程造价的构成。
第十七条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质疑的,可以在投标截止10天前以书面形式招标人,由招标人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中的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相应规定足额计取;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应低于规定费用标准;安全施工费严格按各市的规定全额计取。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上述费用进行让利或者优惠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综合各种优惠让利后的最终报价。在此基础上,投标人不得对涉及工程价款方面的投标内容进行再次优惠。
投标人违反本条规定作出的其他优惠,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二十条 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招标人应当使用符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智能化评标系统数据标准”的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
第二十一条 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填报要求,并向所有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电子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