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拆迁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随机抽取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事宜。
鉴定组成员与原评估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原评估机构应当配合评估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第三十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评估结果无效。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评估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活动或者转让相转让受托的拆迁评估业务的;
(五)不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或者解释义务的;
(六)不配合评估鉴定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以及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