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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取得三级(含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
  (二)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拆迁评估工作经验且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拆迁法规、政策和拆迁专业知识系统培训并达到合格要求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取得三级(含三级)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的评估机构只能在本市、县辖区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二级(合二级)以上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未经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示的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拆迁评估委托,不得出具拆迁评估报告。
  第七条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确定。协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确定,抽签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八条 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迂评估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自行委托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受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拆迂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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