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7〕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制定 了《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拆迂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称拆迁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确定其货币补偿金额的活动。
第五条 从事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