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企业内部使用。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充分考虑本省实际,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技术等特点。
(二)应当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做到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三)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四)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鼓励采用国际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外先进工程建设标准。
(五)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与现行的国家标准相抵触和重复;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与行业标准相抵触和重复;企业标准不得与地方标准相抵触和重复。
第十三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分阶段进行。
(一)申请立项阶段。由编制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申请报告包括:标准项目名称、主参编单位及其技术水平情况、主参编人员及其及其技术水平情况、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进度计划安排、完成时限以及设备、资金等计划。
(二)准备阶段。由主编制单位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的意见,落实标准编制组成员;讨论编写工作大纲:包括编写依据、原则、章节及其纲要、工作程序和计划、人员分工等。落实设备、资金。编写工作大纲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编写阶段。由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共同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论证后,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编单位印发有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
(四)送审阶段。由主编单位将收集到的修改意见进行综合,完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对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提出书面分析报告,与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一起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议。
(五)报批阶段。专家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主编单位及其人员对相应专业应有较丰富的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能具有组织解决标准中的主要技术问题的能力。主编单位应按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标准编制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