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鲁建发【200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工程的建设及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实施标准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是通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全省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四)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五)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作中的问题;
(六)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
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能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