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如在有关政策允许下,引导基金参与或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负责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机构除按约定提取管理费和获取业绩奖励外,引导基金还将按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所产生的收益10%给予其奖励,其余的90%归引导基金所有。
第六章 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包括保证受托管理机构正常运作的基本运作费用和业绩奖励费用。基本运作费用包括人员基本工资和受托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应以引导基金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指以现金形式获得的分红和以现金形式返回的资本增值,且已扣除了按第十四、十六、十七条规定奖励给其他合作机构的金额,本章下文所指的“引导基金当年实现的收益”均为同样含义)为限,并取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孰高作为计提标准:第一种方式:以引导基金当年自身投资及带动的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第二种方式:以引导基金当年实现的收益总额的15%计算。
第二十条 自受托管理机构接管引导基金起5年内,应由区财政局、国资委和创业促进处按照当年引导基金本身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受托管理机构的基本运作费用,报管理委员会审批。若引导基金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不足以覆盖受托管理机构的基本运作费用,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局拨款补足。若引导基金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超过基本运作费用但不足以覆盖按照第十九条计算的管理费用,则以当年的投资收益全额作为管理费用,区财政局不再拨款补充,以调动受托管理机构的盈利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自受托管理机构接管引导基金第6年起,若引导基金当年实现的收益不足以覆盖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则以投资收益全额作为管理费用,区财政局不再拨款补充。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在用于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应用于引导基金的自我积累、滚动发展。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薪资标准及业绩奖励方案应遵循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并报国资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