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对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方案进行审议,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执行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区国资委按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履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有关规定及程序。
第八条 严格履行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及程序后,受托管理机构持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区国资委出具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合规性文件向创业促进处提交划拨引导基金的书面支付申请。经创业促进处核对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纪要和区国资委出具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合规性文件无误后,即书面通知托管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由托管银行直接划款给被投资企业。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并及时将引导基金所参股的创投企业的项目投资情况、跟进投资项目情况报区国资委、创业促进处和区审计局备案。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每年新增引导基金中用于参股的资金比例应不少于80%。参股同一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最高出资额为2500万元,参股比例不得高于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5%。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获得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备案;在引导基金投资协议中应约定,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工商登记时采取分期注资的方式入资,引导基金只有在该创业投资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并获得备案后才予以注资,如该创业投资企业不能在完成工商登记后4个月内获得备案,则引导基金与其解除相关合同,不予注资。
如政策允许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发起或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参照此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每年可以拿出不超过2000万元,且占当年新增引导基金的比例不超过20%,由受托管理机构通过与境内外无引导基金参与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被跟投创投机构”)签订跟进投资协议的方式,用于跟进直接投资于设立时间在3年以内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单笔跟进投资额不超过被跟投创投机构投资额的50%,且不超过被投资创业企业被投资后总股本的5%、单笔跟进投资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引导基金对同一个创业企业进行直接投资只限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