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3日)废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政发〔2007〕23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领导研究决定,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引导基金的直接投资及其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主要投资于海淀区域内的创业企业。
第三条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市场发育相对成熟后,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区政府有关政策,引导基金可以关闭或转为盈利性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相关副区长任副主任,组成人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区国资委主任、区财政局局长、区审计局局长、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企业发展处处长、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创业促进处(以下简称“创业促进处”)处长、受托管理机构董事长和总经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受托管理机构。
第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引导基金使用的具体方案,包括参股设立创投企业的方案以及与其他投资机构合作采取跟进投资的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