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核查的相关事项
凡银行业金融机构拟接受借款人以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而发放贷款的,应当注意核查以下事项:
(一)土地来源合法,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地上有建筑物的,依法取得建筑物所有权证明,属于在建工程的依法取得合法报建手续。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保持一致;
(三)抵押标的物经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结清土地价款凭证;
(五)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六)使用权人属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件。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以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按照《
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核发该宗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经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设立。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就抵押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抵押合同签订后持下列有效证明文件、资料共同到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抵押登记:
(一) 土地权利证书;
(二) 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三)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地上无附着物的除外);
(四)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依法必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有关文件到原抵押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权人应出具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文件,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原抵押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