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履行登记职能,做好登记服务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土地登记职能,积极宣传抵押登记的法律要求和意义作用,研究制订规范简便的抵押登记操作办法,严格按照《办法》及有关操作规范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凡以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必须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经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才设立。
凡未经依法取得、土地权属有争议或者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给予办理抵押登记。在《办法》实施以前自行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处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后方可抵押。
三、规范抵押权处分行为,切实维护抵押双方合法权益
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等抵押财产,应当按照《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第79号令)的要求,在市、县设立的土地交易中心,通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处置。处置抵押物所得,按依法登记的抵押权顺序偿还债务。
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条件及用途不得改变,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抵押权实现而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由金融机构按照《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第79号令)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处置变现,也可以按照《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粤国土资发〔2004〕73号)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四、切实做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基础性工作
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是我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的创新之举,涉及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财产权益。为了确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活动稳妥有序进行,各级国土资源和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切实做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基础性工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一是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尽快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全覆盖,确保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产权明晰,为抵押融资奠定基础;二是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是强化市、县土地交易机构服务职能,健全交易服务网络,努力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环节的拍卖、挂牌转让提供优质服务,提高交易效率;四是切实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活动的指导,正确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和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活动,有效防范和化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