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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
(粤国土资法规发〔2009〕460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银监分局:
  自《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我省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形式逐步被采用,并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有效解决了大量使用集体土地的中小企业在融资活动中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但与我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总量和中小企业的实际融资需求相比,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还不够普遍,相对滞后。为了进一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活动,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活动
  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既面临严峻挑战,也孕育着重大机遇,必须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增创新优势。《国务院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批复》(国函〔2008〕129)中明确要求我省“继续在改革开放上先行先试,率先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抵押,是我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努力实现“三促进一保持”的重大举措。广东省人民政府已出台的《通知》和《办法》,也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各级国土资源和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大胆支持、积极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活动,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中的评估、登记、交易等程序,正确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活动,努力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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