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鹿泉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石灰石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鹿泉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石灰石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石环保〔2012〕49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鹿泉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将《鹿泉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石灰石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呈报我局。结合鹿泉环保分局的初审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2011年第9期)研究,同意该项目上报省环保厅审批。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如下:
  一、鹿泉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石灰石矿位于鹿泉市宜安镇东焦村西南约2km处,矿区东北1300米为东焦村,矿区北侧和东北方向300米外有部分东焦村果园,南侧为大山,北侧1200米为西柏坡高速。工程总投资为2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676万元,占总投资的26%。本项目主要建设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公用工程组成。矿山生产能力130×104t/a,矿区面积:0.5033km2,产品为水泥用石灰石矿石,矿山服务年限38年。
  《河北省鹿泉市东焦西山水泥灰岩矿采矿权设置方案》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以“冀国土资函[2010]1735号文”对矿山采矿权设置方案进行了批复。
  根据石家庄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图,矿区位于石家庄市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二、建设单位要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治理措施的要求进行矿山设计、建设、生产。
  三、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对废渣、尾矿库建设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应按照矿山开采的有关设计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按年度有计划地对矿区恢复生态植被。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