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相关问题的通知
(珠工商标字[2010]12号)
珠海市各有关广告经营单位:
为确保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与有关媒介行政许可年度核验时间衔接有序,根据《关于明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广字〔2010〕605号)精神,现就全市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市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间统一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根据《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七条、《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要对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报纸和期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及事业单位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是否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是否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是否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等情况;
2.广告承接登记档案管理、合同管理、广告审查和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等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4.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其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
八条的规定,参加广告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