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举报人按照《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向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并要求依法查处的,依据《
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属于自己管辖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举报人说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在60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行为
(八)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五条责令交出被征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严把关,谨慎行事。下达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2、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3、已经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对被征地农民进行了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建立了社会保障;4、对征地补偿标准无争议或者对争议已经依法作出决定、裁判并生效。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引导协调力度,争取被征地人主动交出土地。被征地人无正当理由依旧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向被处罚人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催告通知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