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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举报人按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向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并要求依法查处的,依据《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属于自己管辖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举报人说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在60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行为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交出被征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严把关,谨慎行事。下达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2、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3、已经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对被征地农民进行了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建立了社会保障;4、对征地补偿标准无争议或者对争议已经依法作出决定、裁判并生效。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引导协调力度,争取被征地人主动交出土地。被征地人无正当理由依旧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被处罚人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催告通知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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